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实行民主集中制,依法办事。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任职责条件。
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的工作机构承办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第四条 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常委会未通过之前,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任何个人不得到职或离职。第二章 任免范围第一节 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条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的提名,任免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第六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第七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第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迁出或者调离本省,其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随代表资格的终止而相应终止,由省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第九条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第十条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第二节 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省长中决定代理省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省长,应提请决定任命其为副省长、并决定代理省长。第十二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副省长的个别任免。第十三条 根据省长的提名,决定任免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厅(局)长、委员会主任等政府组成人员。第十四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人民政府省长、副省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第十五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省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和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的职务。第三节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十六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院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院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院长、并决定代理院长。第十七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任免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规定,需要免职的,应当依法提请免除其职务。第十八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理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的辞职请求,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第十九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撤销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的职务。第二十条 根据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批准撤销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第四节 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检察长。如果代理人选不是副检察长,应提请任命其为副检察长、并决定代理检察长。
省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被决定后,由省人民检察院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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